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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0.3元/kWh!广东东莞就新型储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7-18 作者: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近日,广东东莞发改局发布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到,在东莞市投建的规模不小于4MWh的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经由发改局认定,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3元/kWh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当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取得东莞当地银行贷款时,将根据利息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立项(认定)的新型储能电池企业,根据不同规格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至500万奖励。

对应用于新型储能,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产品,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具有稳定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且其中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研发和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相关单位或机构等,将以事后资助形势,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图片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抢抓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机遇,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编制了《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7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提交。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7日

附件

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以及《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文件精神,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培育和应用推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预算并用于支持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以及应用推广等工作的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的实施与管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投资促进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项目的评审择优、核实、跟踪管理、验收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发改部门负责协助市发展改革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企业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

鼓励企业实施新型储能领域增资扩产,对因新型储能领域增资扩产项目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二)创新载体建设奖励

鼓励建设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新型储能电池发展需求的创新载体,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给予资金奖励。

(三)产品出口认证资助

鼓励企业为开拓国外市场,开发新型储能领域电池新产品,对取得海外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四)示范应用资助

鼓励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储能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建设,对投运的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五)公共服务平台资助

鼓励企业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等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建设面向新型储能领域共性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标准制定、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需求的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2023年以前在东莞市全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领域企业,以及2023年(含)以后在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领域企业(示范应用资助申请单位不受此条件限制)。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新型储能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制定专题工作指引,明确支持对象、标准、申报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规模控制,其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在财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工作指引规定的资助限额内,通过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评审择优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年度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批准预算范围内统筹解决,临时需要追加预算的,或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物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二)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专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的真实性,且拒不整改的;

(三)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且拒不整改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属于重复申报的(包括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市立项资助的);

(五)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没有正常开展的;

(八)其他失信行为,其他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全市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实际,适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东莞市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工作指引

2.东莞市建设新型储能创新载体建设奖励工作指引

3.东莞市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工作指引

4.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工作指引

5东莞市搭建新型储能公共服务平台资助工作指引

附件1

东莞市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
贷款贴息资助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第一点第(二)条,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一)2023年以前在东莞市全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领域企业,以及2023年(含)以后在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领域企业。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东莞市范围内,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

二、申报条件

(一)面向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固态电池等先进新型储能技术路线的原材料、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变流器(PCS)、系统集成等领域建设的增资扩产项目(包括氢储能领域)。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内,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项目必须要有新购置生产设备投资。

(三)项目的实际投入以发票等合法票据为准,金额不含税,且必须是用于本项目的合理费用,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开支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四)新建或扩建的工业厂房用地性质须为工业用地。

(五)通过在莞银行机构获得的新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放款日期必须在申报期的上一年度内。不限贷款期限及担保方式,只限人民币贷款。

(六)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申报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因增资扩产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经核准:

(一)每个项目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不包括罚息)的30%给予补助(放款日期需在上一年度内,以放款凭证记载日期为准),如贷款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则按照实际利率进行补贴。

(二)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企业还息发生断续的,超出放款次月起至2026年5月8日(政策有效期)范围以外发生的利息,不予续计资助。

(四)本项资金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可适当调整最终资助比例和金额,资金用完即止。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东莞市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

(三)项目贷款合同及金融机构拨付贷款凭证,应在凭证上注明该贷款用于新型储能领域XXX增资扩产项目;

(四)每个合同所申报期数的利息明细表(银行盖章件);

(五)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如利息发票、利息入账的银行回单等)复印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项目申报期内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情况)或上一年年度审计报告;

(八)项目实施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项目代码回执(测算项目单位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印获取)。

(九)在申报日期内申报奖励的项目单位经营使用的新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的佐证材料。填写申报奖励的新建工业厂房投资明细表、新购置生产设备投资明细表和明细表汇总,提供对应的相关合同(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工程结算证明材料(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签字认定的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工程计价明细表,工程竣工造价结(决)算书等),发票,付款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确认资产的记账凭证,工程或设备(含铭牌)固定资产照片等相关资料。每份合同对应的工程结算证明材料、发票、付款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确认资产的记账凭证、照片等按顺序排序整理装订;

(十)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五、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每年5—6月开展一次组织申报工作,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申报,市发展改革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莞财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进行网上申报。

(二)形式审核。市发展改革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封面章及骑缝章)并提交所属镇街(园区)发改部门。

(三)镇街审核。企业所属镇街(园区)发改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在申报表格的镇街(园区)审核意见栏中盖章确认。

(四)组织评审。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同步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确有需要,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开展核查,形成综合意见。

(五)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拟申请补贴企业、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

(六)上报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七)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六、监督检查

(一)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三)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其他说明

(一)按实际提交利息支付凭证计算贴息。

(二)同一笔贷款只可以提交一次申请。

(三)企业在不同银行有新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的,贴息补助可累加,企业申报时须汇总在同一申请表一并申报。

(四)仅提供贷款入账的银行回单不能作为贷款发放凭证,须提供经银行盖章的放款凭证。

(五)如放款操作机构属在莞银行机构,但贷款合同签订方非在莞银行机构,不符合申报条件。

附件2

东莞市建设新型储能创新载体建设
奖励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第二点第(五)条,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2023年以前在东莞市全市范围内注册成立,以及2023年(含)以后在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范围内注册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新型储能电池发展需求布局建设,且已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立项(认定)。

(二)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五)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申报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2.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资质材料;

(三)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立项建设批复文件,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还需提供项目验收文件;

(四)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五、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每年5—6月开展一次组织申报工作,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申报,市发展改革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莞财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进行网上申报。

(二)形式审核。市发展改革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封面章及骑缝章)并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局。

(三)组织评审。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同步征求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确有需要,可委托专家开展核查,形成综合意见。

(四)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拟申请补贴企业、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

(五)上报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六)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六、监督检查

(一)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三)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3

东莞市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
资助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第三点第(九)条,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一)2023年以前在东莞市全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领域企业,以及2023年(含)以后在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领域企业。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东莞市范围内,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面向欧盟、美国、日韩等国际市场,首次取得应用于新型储能领域的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证书,且符合附件中的支持方向要求。

(二)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在相应国际市场实现销售。

(三)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一年内。证明材料包括通过国外电池产品监管部门审批认证等。

(四)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申报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对应用于新型储能,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产品,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

(三)申报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资质材料;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若申报单位有多个符合申报要求的品种,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列明每个品种所指出费用,审计金额需为不含税金额);

(四)项目产品取得的出口认证文件及佐证材料;

(五)项目实现销售的相关材料;

(六)关于项目所申报费用不包含关联交易的承诺材料;

(七)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五、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每年5—6月开展一次组织申报工作,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申报,市发展改革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莞财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进行网上申报。

(二)形式审核。市发展改革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封面章及骑缝章)并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局。

(三)组织评审。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同步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确有需要,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开展核查,形成综合意见。

(四)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拟申请补贴企业、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

(五)上报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六)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六、监督检查

(一)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三)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电池产品出口认证支持方向

附件3-1

电池产品出口认证支持方向

电池产品出口认证支持新型储能领域的以下方向:

一、电池产品出口应用领域:家庭储能、工商业储能、便携式储能;

二、认证项目:欧盟CB认证(IEC/EN62619、IEC/EN62133、EN62368、IEC/EN50604、IEC/EN63056)、北美UL1973、日本J62133、韩国K62619、国际通用UN38.3等。

附件4

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第四点第(十一)条,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为储能示范应用项目的投资主体,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经营场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东莞市,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相关企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应用场景包括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大数据中心、5G基站等高能耗场景,以及光储一体、“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一体化等融合发展场景;

(二)项目实施地点在东莞市;

(三)项目具备较好的示范意义,采用的电池产品、储能系统达到先进水平,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按照工作寿命10年及以上设置,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2)接入电压等级为380V及以上,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3)单体电芯容量不低于280安时,循环寿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4)需具备电池簇级自动均衡、故障定位与隔离和SOC智能运、维设计;(5)储能变流器需采用模块化设计,支持模块化更换;(6)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能够实现储能安全状态感知、诊断和预警;(7)需具备完善的电芯级、模组级、电池簇级和系统级的四级主、被动安全设计,支持相关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8)开发能量管理系统EMS,可实现数据采集与监视、储能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响应电网调度、储能系统状态评估、安全分析、配电自动化与管理;(9)项目规模不少于4MWh。

(四)鼓励采用钠离子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液冷技术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

(五)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六)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七)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申报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项目采取示范认定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局在每年7—8月组织认定,市发展改革部门择优纳入示范项目库,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次年组织补贴申报时,对获得认定、通过核查、完成验收的示范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经核定的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3元/千瓦时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四、认定及申报材料

(一)认定材料:1.新型储能示范项目认定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2.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补贴申报材料: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单位资质材料;3.项目建设、运营合同和项目备案文件;4.项目实际投入清单及证明材料;5.电网企业出具的《储能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6.实际放电量证明材料(以南网东莞供电局合适后的数据为准);7.用电量证明材料;8.储能电池的采购或租赁合同;9.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五、申报流程

(一)组织认定及申报。每年8—9月开展一次认定工作(自2023年始),每年5—6月(自2024年始)开展一次组织申报工作,均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申报,市发展改革局发布认定或申报文件,企业登陆“莞财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进行网上申报。

(二)形式审核。市发展改革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封面章及骑缝章)并提交所属镇街(园区)发改部门。

(三)镇街审核。企业所属镇街(园区)发改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在申报表格的镇街(园区)审核意见栏中盖章确认。

(四)组织评审。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同步征求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确有需要,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开展核查,形成综合意见。

(五)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拟认定企业或申请补贴企业、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

(六)上报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七)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六、监督检查

(一)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三)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5

东莞市搭建新型储能公共服务平台
资助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第六点第(十七)条,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2023年以前在东莞市全市范围内注册成立,以及2023年(含)以后在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范围内注册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面向新型储能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标准制定、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需求建设,并取得我市职能部门备案。

(二)申报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平台必须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其中专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研发和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平台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具有开展基础性、准公益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对外提供技术研发、验证、质量检测、市场拓展、安全评估等开放性技术与信息支持服务,实现信息、数据、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共享。

(五)平台在政策有效期内正式投入运营。

(六)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申报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经认定后,采取事后资助形式,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公共服务平台资质材料、立项建设批复文件;

(三)公共服务平台章程;

(四)团队人员学历、职称材料;

(五)场地、设备等有关情况;

(六)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及取得成效的相关材料;

(七)项目土建工程合同、设备购置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项目投资的相关材料(含发票、支出凭证等);

(八)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九)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五、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每年5—6月开展一次组织申报工作,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申报,市发展改革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莞财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进行网上申报。

(二)形式审核。市发展改革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封面章及骑缝章)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局。

(三)组织评审。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同步征求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确有需要,则委托专家开展核查,形成综合意见。

(四)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拟申请补贴企业、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

(五)上报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六)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六、监督检查

(一)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三)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受到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要每个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局至少报送平台运行情况一次,每年11月份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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